关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站行使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权力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我区林木种苗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有关林业行政执法权力。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二、被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站
三、委托权限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和质量的管理,核发和管理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林木引种和种质资源管理,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五)负责组织林木种苗新技术引进和推广;
(六)负责管理林木种苗专项资金,组织贮备林木种苗;
(七)受委托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行政案件;
(八)负责林木种苗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和宏观调控;
(九)培训和考核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使用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站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委托权限范围内的有关林木种苗执法权力。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五年,即2001年7月5日至2005年7月5日。
六、法律责任及要求
(一)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站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依法承担;
(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站不得进行再委托林木种苗执法权力;
(三)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站行使委托的执法权力及行政处罚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林木种苗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
二〇〇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林业 执法 委托 通知
抄送:各盟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