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林办发〔2004〕37号 签发人:李树平
关于加强种苗调运和引进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大兴岭林管局:
近年来,随着种苗市场的发展,省际间的种苗交易也有了较大的发展,从区外调入的种苗也为我区造林绿化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从过去几年的情况看,种苗调运引进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苗木运输包装技术不完善,经长途运输,虽然外观形态合格,但种苗活力下降,造林成活率难以保证;二是一些宣传夸大事实,误导市场,误导使用者,一些品种盲目引进,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不按科学划分的种子区划开展种苗调运和引进,擅自跨区进行种苗调运和引种,造成调入种苗不能适应当地气候、土壤,生长不良;四是调入的种苗不符合自治区的质量标准。
今年春季我区种苗供应充足,据统计,今春全区苗木可供应量达40亿株以上,种子可供应量达240万公斤以上。同时,考虑到今年全区造林任务可能会下调,今春我区种苗数量完全能满足造林需求,不需大量外调种苗。为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确保造林成活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对今春林木种苗的调运、引进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种苗调运、引进管理工作。
(一)从自治区外引进林木种苗的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厅同意。
(二)从自治区外调入的林木种苗,必须具有完备的证照,包括: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标签、检疫证。
(三)从自治区外调入的林木种苗,必须有与之相符的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运输保鲜措施。
(四)从自治区外调入的林木种苗入境前,发货单位或收货单位必须向入境盟市种苗检验机构申报。
(五)苗木入境时,由盟市检验机构派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合格者方可调入。
二、自治区边界各公路入口所在的旗县林业局,要组织森林公安、林政、木材检查、种苗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严把入口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种苗调运、引进案件,要依法处罚。
三、设立有专人负责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信箱,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对举报的事实,要认真查实。
四、对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林木种苗调运和引进管理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各地一定要抓紧、抓好,防止不合格苗木流入我区,影响我区今春造林工作。
二○○四年三月三日
抄送:自治区种苗站、各盟市种苗站